西安科技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教书与育人、言传与身教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,积极践行以德立身、治学、施教,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。
第二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作用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8〕1号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章 素质要求
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;自觉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,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。
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为人师表,爱岗敬业;谨遵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,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;有责任心和使命感,尽职尽责,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;有仁爱之心,以德育人,以文化人。
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。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;秉承先进教育理念,重视课程前言引领,教学手段丰富,指导能力突出;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,研究经费充足,研究成果丰硕。
第三章 培养职责
第六条 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。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,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,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,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;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注重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;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,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;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;按时参加校、院组织的立德树人培训。
第七条 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。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,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;优化研究生课程内容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按时提交课程成绩;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,开展学术研讨,拓展学术视野,每学期至少为研究生作1场学术讲座;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,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进展报告1次,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;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;奖励支持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。
第八条 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。加强与校外单位合作,承担校外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;校内导师每两个月至少与校外合作导师联系1次;鼓励研究生参与“学科/科技竞赛”,给予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;支持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;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教育,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。
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。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与家国情怀;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、关爱他人、合作互助、乐于奉献;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、维护公平的能力,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、“契约”精神与伦理责任感;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,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。
第十条 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。教育研究生诚实守信、求真务实;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,杜绝抄袭剽窃、实验作假、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;强化学术规范训练,加强职业伦理教育,提升学术道德涵养;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,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;研究生毕业后,及时备份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。
第十一条 不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。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,严格考勤考核,奖勤罚懒;规范科研实验管理,保障实验安全;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;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情况发放助研津贴。
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及时解决存在问题,帮助制定职业生涯规划,为研究生就业创造条件;鼓励研究生自主创新,培养研究生健全人格品质,帮助研究生健康成长;建立师生微信群等沟通交流机制,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,关心关注研究生的思想状态、人际关系、行为习惯,及时提供帮扶指导与教育引导。
第十三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塑造严谨治学、潜心问道的良好形象,为研究生治学、做人树立榜样;积极承担科研项目,解决困难和问题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;严格遵守规章制度,展现良好师德师风。
第四章 禁行行为
第十四条 不得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。
第十五条 不得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、消极言论。
第十六条 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。
第十七条 不得在招生中谋取私利、徇私舞弊。
第十八条 不得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。
第十九条 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第二十条 不得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第二十一条 不得突破道德底线,骚扰研究生或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第五章 评价考核
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,各学院组织导师填写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评价考核表》,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,评价考核结果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,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。
第二十三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分为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三档,“优秀”档占比为15%。
第二十四条 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、优秀导师评选、教师年度考核、职称(职务)评聘、岗位聘用、评优评先、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。
第二十五条 若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良好,未发生禁行行为,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高,学术成果丰硕,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、校级优秀学位论文,“优秀”定级时给予优先考虑。
第二十六条 若导师违反培养职责要求,或发生禁行行为,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为“不合格”(即“存在问题论文”),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其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“不合格”。
第二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“不合格”导师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:情节较轻的,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,并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停止导师招生资格 1-3 年,3 年内不得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;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,取消导师招生资格,不再聘任,并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 1-5 名。
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、拒不处理、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,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5名以上,并由纪委(监察处)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。
第二十九条 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